近日報載由於北市國稅局認定金控公司的管理費用與利息支出,均不能認列為費用,要求14家金控公司補稅,總計從92年到97年,連續5年度,須補稅100億元以上。因金控公司子銀行上繳母公司的股息收入不需課稅,而母公司向外舉債的利息支出費用一向可予扣除,現今國稅局認為「收入和支出稅負計算基礎應一致」,因此將母公司向外舉債的利息費用轉列為免稅科目的支出而不能認列為費用。 但金控業者則主張,一般金控公司向外舉債,都是為了增資子銀行,目前子銀行獲利都需繳所得稅,稅負已反映在子銀行上,若金控公司都不能當費用扣除,就會有雙重課稅的疑慮。   這是有趣的議題,也與本專欄「稅法上政策解釋之探討」一文習習相關,稅法上的政策解釋目標在追求行政的一致性。金控公司依金控法第49條規定選擇連結稅制,金控子公司間的盈虧可互抵。其意涵金控公司內各事業體在稅法上以經濟實質為同一實體對待。金控公司的母公司為加強其子公司資金以利營運,而透過投資關係,而非借貸,該項資金的利息費用,但基於稅法上經濟實質為同一實體的概念,當然應准當費用扣除。上述概念雖未明文規定,但已可自上開規定演繹得知,也可使連結稅制臻於完整。可惜財政部上下一意以稅收為念,而置租稅公平於不顧,似乎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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