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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電放提單 ?

 

電放、待通知電放和正本提單有什麼不同?



有讀者詢問:

請問我司出一票貨到馬來西亞,交易條件是 FOB付款方式 T/T ,要做電放,想請問一下我要提供什麼資料給國外客人辦理清關?是否只要 Invoice Packing List B/L 就好了呢?電放是不是用傳真的方式把文件傳給客人就行了?

另外想請教:電放、待通知電放和正本提單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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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單』大多是使用於以信用狀為主的交易方式,或是貨款尚未付清的狀況下。

『電放』是指出貨人在貨款已付清或是沒有疑慮的情況下,授權 Forwarder 採電報放貨,即出貨人同意收貨人在沒有正本提單的狀況下就可以提貨。此時 Forwarder 為了避免糾紛,也基於自我保護的立場,一定會要求出貨人 ( Shipper) 出具電放同意書才能做電放。

而『待通知電放』是指:出貨人可能已答應收貨人要做電放,但又因尚未收到貨款,或擔心收貨人沒有履行合約,而先握住貨物的所有權,等確定收貨人付款或履行合約時,在船尚未抵達目的港之前,通知 Forwarder 進行電放通常『待通知電放』是出貨人Forwarder 之間的協商,並未讓收貨人知道,這樣對出貨人可以多一層保障,而且又不會得罪客戶。所以,慎選 Forwarder 也很重要,因為要跟熟識的 Forwarder 搭配,才會比較有默契。

電放程序:一般是出貨人 ( Shipper ) 蓋有 "Telex Released" "Surrendered" 電放提單之副本和 Invoice & Packing List 傳真或 e-mail 給國外的收貨人 ( Consignee )。收貨人收到後,在電放提單副本蓋上公司大小章 ( 與提單收貨人相符 ) 或在電放承諾書上蓋公司大小章,即可至目的港的 Forwarder 處換取提貨單,然後就可以準備清關提貨。

但是有些國家 (如馬來西亞),雖然也可以做電放,但是必須把電放提單副本與有正式簽名的 Invoice Packing List 整份寄給收貨人,不能用傳真或 COPY 的文件去報關提貨,需寄出正本的文件給收貨人才能清關

一份提單印製出來通常是 3 正 + 6 副,在經出貨人授權電放處理之後,正本提單即會由出貨港的 Forwarder 自行撕毀作廢 ( 或者根本一開始就不會印製出來 )。若客戶需要, Forwarder 仍會發給提單的副本 ( 複印聯 ), 並蓋上  Telex Released 或 Surrendered 的字樣讓客戶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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